三、加强指导,正确把握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养老服务的责任意识,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与此同时,要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整合,扩大社会参与,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持续发展。要始终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建立服务内容人性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组织多元化的网络体系。各市、区(市、县)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明确任务和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服务机制,深入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适当时候,省厅将对试点区(市、县)和试点机构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养老福利机构在养老服务社会化活动中的示范作用。养老福利服务机构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围绕“十一五”民政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规划的总体目标,加强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要把建设“两孤两院”作为“十一五”期间社会福利发展的重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精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争取在“十一五”期间,集中力量,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国办老年福利机构。要继续深化国有养老福利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要普遍推行管理方式、用人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运营模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积极扩大养老服务队伍,加强养老服务业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社会工作者制度,发展壮大社会志愿者服务队伍,不断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培育典型,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争先创优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中要善于培育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按照民政部的要求,省里将表彰一批全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先进单位”。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浙民福〔2005〕62号)和《浙江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县)考核评分标准》、《浙江省养老服务社会化养老机构示范单位考核评分标准》(浙民福〔2006〕6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试点区(市、县)和机构单位,要善于从典型经验中加以提炼,联系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创建工作平台,建立展示载体,对照考核标准,不断改进完善,积极开展争先创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