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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工作的通知
(浙民福〔2006〕15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民政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和《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执法宣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浙江省范围内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执法宣传,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省民政厅反映。

  二、假肢和矫形器装配工培训考试和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注册登记的实施步骤及程序

  (一)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8号)公布了假肢装配工、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标准。民政部培训中心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培训、发证。

  (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今年下半年进行。

  (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注册登记的时间由中国假肢和矫形器协会另行通知。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人员应向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提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材料及证明,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委托中国假肢和矫形器协会予以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民政部登记注册。已注册登记的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应报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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