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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开展行政执法“三清理”“一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内容、使用格式、标准用语及填写方式,使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程序达到规范。

  三、方法步骤

  “三清理”“一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行清理阶段。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及执法种类、数量进行梳理、界定。执法主体的清理要结合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进行。执法依据及执法种类的清理要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权限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归类,理清本单位所有行政执法的种类、数量及依据。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做出重复规定的,在梳理时要进行归纳、登记,避免重复统计。

  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市政府将责成市法制办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清理结果逐项进行审核确认,编辑《吉林市行政执法职责综览》,下发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阶段: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阶段。各单位在“三清理”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行政执法文书。市法制办将编印《行政法律文书实用指南》并组织培训,对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样式及填写进行规范。

  四、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三清理”“一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三清理”“一规范”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领导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三清理” “一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统一部署安排,保证清理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集中力量,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三清理” “一规范”工作。这项工作内容复杂、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各部门要有法制工作机构牵头下,抽调专人,集中精干力量,担负起对本部门(包括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三清理”“一规范”工作的具体组织、清理、汇总、上报工作。清理工作要形成文字材料及电子档案。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自行清理情况上报市法制办,径送监督检查处。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县(市)区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于6月30日前上报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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