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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开展行政执法“三清理”“一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开展行政执法“三清理”“一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开展行政执法“三清理”“一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吉林市开展行政执法
“三清理”“一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及《吉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政府167号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快法治政府基础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清理”(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清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行政执法种类)“一规范”(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通过清理工作,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体制,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范围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受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组织)。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及委托组织清理时须提供执法主体的法定执法依据、人事编制部门依法批准的文件,委托组织还需提供合法明确的委托手续,通过清理,使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依据清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清理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通过清理,使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更加明确、清晰。

  (三)行政执法种类清理。行政执法种类的清理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登记备案及其他行政行为。通过清理,对行政执法种类进行梳理、登记、确定,准确地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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