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新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审查把关。对我市危化品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凡新办一家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关闭一家现有化工企业。凡需经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决定的,当地政府必须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安监、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及本地区关闭企业名单。新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前取得相关安监部门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备案通知书,必须通过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设计、建设。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监、环保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危化品从业单位的经营行为。
(四)严格实行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三同时”。危化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向政府有关安监、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未通过安全、环保设施初步设计审查、项目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准投入正常生产。危化品企业出现新的危险有害因素,必须依法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申报相应行政许可。
四、加快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各地要加快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努力做到“应急救援军事化、救援力量网络化、应急演练制度化”。
(一)加快应急救援网络建设。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地区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部门联动机制、救援协调机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检查督促辖区内的危化品企业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实战性、实用性,在此基础上选择常见的危化品,编制分类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明确救援启动程序、救援方法、救援力量、救援器材物资供应、人员疏散要求、现场清理办法等内容,作为区域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工作建设。全面开展化学品登记,在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中推广产品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加快推进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体系。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措施,在2007年底前全部配备重大危险源场所、装置设施的实时动态监测、监控系统,事故安全防护报警联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