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安全防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危化品从业单位要加大企业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装备。对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积极推广采用阻隔防爆、快速堵漏技术;对散发可燃、有毒气体作业场所配备可燃、有毒气体周界探测、报警监控系统;对高危行业加快推广远程动态集中监控预警系统,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减少危化品事故对周边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危害。
三、严格控制危化品企业市场准入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危化品行业布局调整和企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危化品的市场准入。
(一)加快全市危化品行业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发展低污染、低消耗、低危害的精细化工产业,限制发展高污染、高消耗、高危害的基础化工、有机化工产业。在2006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化工行业布局规划调整方案,积极引导新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向规划区域集聚。
各地区要尽快组织对规划的专门用于危化品生产、储存的区域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制定规划区内详细的消防、污控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预留充足的安全防护距离,确保整个区域安全。
加快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作进度,抓紧落实搬迁鼓励政策,强制淘汰生产工艺、方式落后,对周边群众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易燃易爆和剧毒危化品企业。对凡不在规划区域内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到2008年底前一律“关、转、停”,实现所有化工企业“生产上规模、工艺上水平、管理上档次、企业进园区”的目标。
(二)进一步提高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标准。1.我市新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在各市、区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不再批准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址上“新、改、扩”建设项目;2.严格限制设立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甲类火灾危险性、低于1000万元的乙类火灾危险性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3.严格限制新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设项目,禁止审批设立氰化物类、液氯(包括氯气)和光气类剧毒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停止批准新建光气使用企业和使用液氯作为主要原料的危化品生产企业,严格限制新设使用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企业,相关项目需经经贸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