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环保、经贸、安监、消防等部门要组织对沿江、沿湖等重点地区危化品从业单位的专项整治,全面排查企业安全、环保隐患,要求企业配置污水、泄漏物与周边水系隔离装置,防范重大水体污染事故的发生。
4.安监、消防、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要组织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部安全间距不足的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整治,通过“关、转、停、搬”等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五整顿、两关闭”活动,进一步加大政府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依法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危化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认真落实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化品从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危化品从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危化品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完善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各类人员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建立危化品危害信息申报制度,依法取得危化品行政许可,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改进完善企业安全防护措施,整改安全隐患,建立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纠错、自我完善机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危险源各项监控措施;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与当地政府的联动机制。
(二)全面推行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制。危化品企业必须每年向当地安监部门作出具备法律效力的安全生产承诺,明确承诺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承诺如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影响事故,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要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开展危化品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贯彻落实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在2007年底前,全市危化品从业单位必须全部办理工伤保险,危化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全面建立危化品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从业单位必须参加含有企业雇主责任、事故第三者伤害责任等内容的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