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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6〕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一步认识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危化品事故的发生。

  (一)按照“分级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安监、公安、环保、交通、质监、经贸、规划、工商、消防等部门参加的危化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及时通报、协调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要结合“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施,加快本区域危化品行业结构调整,限制发展易燃易爆危化品和剧毒化学品企业,逐步淘汰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小化工”企业,切实做好辖区内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审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企业;定期组织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统一领导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对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

  安监部门要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的审查发放,以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加强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危化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全面监督,做好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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