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开展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全社会公民的法制观念;”
四、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加强侦查破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行凶杀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加强查处利用公共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督促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
将第(五)项修改为“及时受理控告、申诉和处理来信来访。”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
将第(二)项修改为“及时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做好申诉和执行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将第(六)项修改为“做好减刑、假释工作。”
七、第十九条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抓好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及时调处行政区划和边界纠纷,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