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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规定。

  第三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或者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一式十五份,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据。

  第五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备案文件的登记;
  (二)备案文件的初步审查;
  (三)备案文件审查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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