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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十七条 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报废、毁损、变质、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十八条 对于盘亏的存货,企业能够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例如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记载存货帐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于报废、毁损(包括变质、淘汰)的存货,企业能够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其帐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一)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的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二)报废、毁损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例如相关入库手续、采购发票价格、记载存货帐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

  (三)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的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0元及其以下的,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七)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等出具的技术或品质鉴定证明或能够提供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八)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存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第二十条 对于丢失、被盗的存货,企业能够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其帐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一)企业内部关于存货丢失、被盗的情况说明;

  (二)丢失、被盗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例如相关入库手续、采购发票价格、记载存货帐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的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四)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五)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报废、毁损、淘汰、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企业能够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其帐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企业对于盘亏固定资产的盘亏情况说明;

  (三)盘亏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例如相关入库手续、发票、固定资产帐目等的复印件);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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