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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吉林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徐建一

2006年7月27日

吉林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热源的法人单位;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财产,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良好的业绩和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或新增供热经营项目的单位,从事热经营活动的,应向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与新设立或新增供热经营项目的单位签订《供热经营协议》,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十五日内,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审查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与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签订《供热经营协议》,并领取《供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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