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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县(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县(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石商〔2006〕93号)


各县(市)、矿区商务局:

  近年来,我市城乡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较快,对繁荣市场、扩大消费、满足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商业网点建设中也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布局结构不合理、农村消费不方便等现象。为认真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关于“商业规划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而是一项必须做而且一定要抓紧做好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县级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加强县、乡、镇、村商业网点建设,处理好城乡市场协调发展的关系”指示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县(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县(市)、矿区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商业网点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精神,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商品市场体系为目标,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为出发点,以优化市场布局和调整市场结构为主线,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促进城乡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乡发展规划相结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按照城乡、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与人口分布、消费需求、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相协调,与相关产业发展相配合,使资源得到有效合理配置,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制定商业网点规划既要充分考虑现有商业网点结构、布局情况,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超前性,更要与当地社会经济总体发展速度相适应。要充分考虑本地及周边地区消费水平、市场需求、现有商业网点状况,合理确定规定期内商业网点的数量、规模、档次和业态,避免贪大求全和重复建设,造成有限社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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