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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十八)依法设立的高新园区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符合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高新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耕地占补可在高新园区所在区域范围内平衡,所在区域不能平衡的,通过易地开垦或有偿调剂解决。

  对本市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十九)支持各类科技创业园的发展,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对认定为国家、省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科技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不重复补助;对列入市级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择优给予支持,主要用于服务能力的建设。

  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在孵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对已建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投入大型设备、扩充服务功能的,按新投入大型设备的投资额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公益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可投资参股。

  (二十一)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联办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享受相应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发展前景好、创新能力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十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对面向苏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引领性和带动性强等的科学实验室进行支持,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

  省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可申请省财政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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