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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有步骤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一)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廉租住房是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各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2006年全市要新增廉租住房保障5000户,其中主城区 2000户,其他区县(自治县、市)3000户。2007年底,主城区要实现现有“双困家庭”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全覆盖。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也要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全覆盖。
  (二)进一步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时修订《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适应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考核制度,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以财政预算性资金为主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尽快完成《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按“两限”、“两竞”办法,由土地部门招标出让。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资格审查,真正让中低收入者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防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自2006年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应严格按照中小户型面积掌握。
  (四)严禁以各种方式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这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住房不正之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大事。要全面停止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各种名义投资建(购)住房,坚决纠正和制止以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凡正在筹备的应立即停止筹备工作,未开工的不得动工,违反规定的由市监察部门进行查处。住房货币化分配尚未启动的困难企业、独立工矿区企业,可利用存量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对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
  (五)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市国土房管局要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要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简化住房交易程序,多渠道为城市居民和进城务工农民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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