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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对购买商品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税务部门要加强营业税征收工作。商业银行要坚持区别对待、扶优扶强的原则,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积极支持中小优势房地产企业发展,并进一步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和帮助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全额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首付款。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在购买住房时,允许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的直系亲属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认真做好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工作
  (一)加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鼓励利用存量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原则,并注意与规划和城市发展时序相衔接,科学编制包括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内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将计划落实到地块。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供应计划,加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农转非住房、拆迁安置还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使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近期内,主城区每年要提供约1200亩房地产开发净用地,建设200万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主要满足城镇建设拆迁安置户和中低收入者的购房和租房需求。
  (二)进一步规范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行为。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供应,要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土地出让公告前,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管部门确定所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明确其套型、面积和所占住房总量比重,物价部门确定房价后,由国土房管部门纳入土地公告内容对外公告。中标单位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开发建设。
  (三)切实加强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的工作,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跟踪制度,并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扎实开展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要进一步摸清闲置土地的数量分布状况及闲置原因,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大处置力度。对除不可抗力原因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出让金总额的5%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开发企业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项目,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储备,按城市规划重新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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