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购买商品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税务部门要加强营业税征收工作。商业银行要坚持区别对待、扶优扶强的原则,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积极支持中小优势房地产企业发展,并进一步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和帮助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全额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首付款。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在购买住房时,允许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的直系亲属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认真做好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工作
(一)加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鼓励利用存量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原则,并注意与规划和城市发展时序相衔接,科学编制包括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内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将计划落实到地块。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供应计划,加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农转非住房、拆迁安置还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使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近期内,主城区每年要提供约1200亩房地产开发净用地,建设200万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主要满足城镇建设拆迁安置户和中低收入者的购房和租房需求。
(二)进一步规范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行为。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供应,要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土地出让公告前,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管部门确定所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明确其套型、面积和所占住房总量比重,物价部门确定房价后,由国土房管部门纳入土地公告内容对外公告。中标单位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开发建设。
(三)切实加强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的工作,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跟踪制度,并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扎实开展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要进一步摸清闲置土地的数量分布状况及闲置原因,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大处置力度。对除不可抗力原因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出让金总额的5%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开发企业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项目,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储备,按城市规划重新供应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