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六年七月七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地税局、市统计局、重庆银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
(一)尽快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编制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市建委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在此基础上,市规划局负责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含普通商品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地块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将规划编制成果纳入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相应编制行政区域城市(含县城)住房建设规划。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时,要结合建设目标,体现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落实住房供应结构比例要求。在市、区县(自治县、市)的住房建设规划中,要明确“十一五”特别是今明两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并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住房建设的规划监管。各级规划部门要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对2006年6月1日以前,已依法审批的商品住房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其规划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绿地率与土地出让合同相一致的,建设和规划部门准予完善手续,督促其加快建设。对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用地项目,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开发企业调整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住房供应。规划部门对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项目,应按程序报批,并将项目清单抄送国土房管、建设主管部门。对新通过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住房结构调整和规划审批。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违规建设的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住房建设的规划引导。规划部门要引导房地产企业进行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开发建设适应消费需求的住房;引导房地产企业建设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商业物业;引导房地产企业逐步向渝西地区、三峡库区拓展房地产市场。此外,对已建、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凡申请住房套型面积“大改小”、“跃改平”的,只要符合规划和使用安全要求的原则予以支持。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政策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