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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市地税局、市统计局、重庆银监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府发[2005]55号),采取了11条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从总体上看,我市住房供需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供应结构基本合理,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平稳健康。但我市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供应区域分布不尽合理,个别开发企业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问题,少数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中发布虚假广告,采取售后返租、高额回报和股权式非法集资等行为欺诈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各区县(白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和各项工作部署上来,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负起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前,要结合重庆实际,正确领会和坚决贯彻国务院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继续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搞好土地供应结构的衔接,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要积极地、有步骤地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要持之以恒地、有计划地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建设,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适度调整和规范房地产信贷政策,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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