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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加强保障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区(县)政府安排与城市低保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力争2006年底建成市、区(县)、乡镇(街道)和社居四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网络。
  (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坚持依托土地、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保障标准。对五保对象和因病、因残丧失或缺乏劳动力而造成的特困家庭,要给予重点保障;其他重点救助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区(县)年度保障标准的50%补差救助。各级财政要加大保障资金投入,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保障资金按季、足额发放。
  (三)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市、区(县)政府按比例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县)政府每年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公布年度五保供养标准。广泛筹措资金,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大力开展新建“五保老人之家”和改扩建敬老院工作,进一步提高五保集中居住率和集中供养率,到2010年全市五保集中居住率达到73%,其中在敬老院集中供养达到25%。区(县)政府按照涉农资金渠道,及时、足额兑现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生活补贴资金,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并优先将五保对象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同时,大力兴办城乡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快速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四)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实际,适时制定出台《淮南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细则》;加大对市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改造力度;筹建市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中心;加快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信息网络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逐步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部门承办、财政部门安排经费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病危人员的救治制度。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
  (五)完善灾民救助救济制度
  进一步完善全市灾害救助预案,形成全市灾害管理预案体系。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灾情信息系统,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预报水平。筹建市级救灾物资仓库,逐步改善救灾装备,提高灾害响应能力。规范灾民生活救助,确保灾区群众吃、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及时到位,努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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