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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稳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成本核算管理,科学核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通过加强企业成本管理,根据市场状况、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出租汽车行业收入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向驾驶员收取的管理费和承包费指导标准。坚决禁止各出租汽车经营者以行业管理部门的名义向驾驶员收取不应收的费用,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今后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投放的竞标权。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强制要求驾驶员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等费用,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出租汽车购买各类商业保险。

  (三)清理各项收费政策,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市财政和市物价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我市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排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进行清理,并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严禁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收取已经取消的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城市事业附加费等费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面禁止向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坚决制止重复检测和收费的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检验等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各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对本部门合理的收费项目进行统计。要将各自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依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并进行公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的公示。今后凡未进行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出租汽车收费项目。

  (四)采取措施化解能源价格机制调整的影响

  1.大力发展CNG出租车,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快出租汽车CNG双燃料型的改造工作,改善加气环境,增加CNG加气站数量,减少出租汽车对燃油的依赖性,争取能用燃气完全取代燃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快配套设施建设,为出租汽车CNG双燃料型的改造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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