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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湖南省2006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湖南省2006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劳社发[2006]9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6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长沙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6年我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在上年实际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按如下幅度调控:以工资增长率12%为工资增长基准线(全市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幅度),以工资增长率20%为工资增长上线,以工资增长率3%为工资增长下线。
  二、工资增长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城镇各类企业,各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具体调控标准按以下原则掌握:
  1、对于生产正常、经济效益比较稳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水平大体相当的企业,原则上不应低于基准线。
  2、工资水平已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基准线。
  3、经济效益差,但生产正常的、当年工资发放困难的亏损企业,也可视实情保持零增长,但不得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
  4、外资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原则不应低于基准线。
  三、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及各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规模较小,具有行业特点的单位,可实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工资水平,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
  五、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认真制定工资总额申报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国有资本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部门审核后,于2006年10月底以前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其他企业于2006年10月底前直接按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附:
  1、关于印发《湖南省2006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2、长沙市企业执行2006年工资指导线方案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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