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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6〕11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工时管理秩序,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

  外省(市)企业在湘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管理按属地原则进行。

  中央在湘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岗位(工种)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其适用于从事下列岗位(工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

  (二)外勤、推销 ;

  (三)长途运输;

  (四)长驻外埠;

  (五)非生产性值班;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其他特殊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从事下列岗位(工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劳动者家庭距离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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