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限定在600公顷以下,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开发后的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和面积准确;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应取得该项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七)关于办理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事项
其范围是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
其中涉及绿化隔离地区以占地方式建设的产业或经营性项目,待市政府有关规定公布后再予办理。
(八)关于办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事项
其范围是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
二、有关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各区县分局办理的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同时负责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登记结果报区县政府批准。
三、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一)各区县分局办理上述许可事项,其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等,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京国土法〔2005〕549号)规定执行。有关申请表单及审批表单应使用市局统一规定的格式。
各区县分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上述许可事项,办理结果报所在区县政府审批;不得为不符合审批权限和条件的事项办理相关手续。试行期间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应在每月末报市局主管处室备案。
(二)各区县分局应当积极利用网上办理审批的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三)市局对各区县分局办理的上述许可事项实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条件的,市局有权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四、各区县分局应履行报请区县政府授权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