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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划分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05]84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工作问题,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8]1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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