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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3日)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七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农村能源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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