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九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并制定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