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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二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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