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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应当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
  我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单位纳税人在8、9两个月进行换证;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换证、纳税人换发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在10、11两个月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不用办理税务登记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11月份进行。
  正常办理税务登记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地点
  纳税人到其所在地的地税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换证,具体如下:
  罗湖、福田区范围内所有地税纳税人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换证,南山、蛇口、盐田、宝安、龙岗区范围内的地税纳税人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换证(具体地址、电话附后)。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单位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改制改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制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相应的位置上);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有房屋、土地、车船的,还应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等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
  《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有房屋、土地、车船的,还应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等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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