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深地税告〔2006〕4号)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30日止,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现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我市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所有2006年7月31日前已经办理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三)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
二、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地税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地税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