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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附件2:
  地质灾害的预警级别等级标准及应急响应程序

  一、预警级别及等级标准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及危害性将预警级别及等级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为一级(I级),重大地质灾害为二级(Ⅱ级),较大地质灾害为三级(Ⅲ级),一般地质灾害为四级(Ⅳ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作为预警标志。
  (一)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 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三)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因灾死亡3-9人,或受威胁人数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500万元,或潜在经济损失 1000万-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四)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因灾死亡1-2人,或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应急响应的处置程序
  (一)蓝色警戒(Ⅳ级)处置程序
  1.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Ⅳ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受灾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
  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灾情现场综合协调组、灾情调查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护组、治安防范组、交通管制组、善后处理组。
  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1)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灾情,确定应急处置工作规模,组织实施应急抢险工作并迅速上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政府和国土部门。
  (2)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立即启动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成立地质灾害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率各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现场指挥应急抢险,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为领导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二)(Ⅲ级)处置程序
  1.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Ⅲ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装备赶赴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受灾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灾情现场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护组、治安防范组、交通管制组、善后处理组等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1)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灾情,确定应急处置工作规模,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迅速上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
  (2)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启动相关预案。
  (3)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立即启动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成立地质灾害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率各成员单位的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实行集中领导。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灾区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及时向市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抢险救援工作重点。
  (4)市政府救灾办、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政委、市财政局、市交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成铁重庆办事处等部门视情况派人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指导和协助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为领导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三)(Ⅱ级)处置程序
  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负责人、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件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1.现场抢险救援组织指挥体系
  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政府救灾办、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政委、市财政局、市交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成铁重庆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治安防范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护组、交通管制组、善后处理组。
  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1)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综合预案和相关预案,同时按本预案所确定的程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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