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区西起重庆市主城区,东至巫山县,包括沿江城镇、移民迁建区及大中型厂矿分布区。区内地质条件复杂,人类工程活动强烈,是我市交通、城镇建设的重要地带和三峡水库主要的移民迁建区。区内地质灾害以滑坡、崩塌等最为常见,汛期在强降雨和水位快速涨落的双重因素作用下,可能发生较大规模的滑坡、崩塌及塌岸等地质灾害。
2.渝西南、渝西、渝东南及渝东北滑坡、崩塌、地面塌陷高发区
渝西南主要指万盛、綦江、南川及江津南部地区,渝东南主要包括彭水、黔江、酉阳、秀山等地区,渝东北主要包括城口、奉节、开县、巫溪、巫山及云阳北部地区。本区地质背景条件较为复杂,是我市重要的矿产资源分布地,因此区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在降雨和人类不合理工程活动的诱发下,沿交通干线、矿区及城镇区,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发生的概率较大。
3.都市经济圈滑坡、崩塌高发区
该区位于我市西部缙云山与明月山之间,包括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等9个行政区。本区地质条件简单,但交通、城市建设中切坡、加载等人类工程活动十分强烈。在降雨和人类不合理工程活动的诱发下,局部地段可能产生中小规模的滑坡或崩塌。
4.乌江下游段滑坡、崩塌高发区
该区主要包括涪陵、武隆和彭水的乌江沿岸地区,区内地质条件复杂,交通、城市建设及采矿等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在降雨、江水和人类工程活动的诱发下,沿交通干线、乌江岸坡带及城镇区,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发生的概率较大。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范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进一步抓好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理工作。
汛前,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对存在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登记发放防灾避灾明白卡,及时编制和落实点上的防灾预案,每处灾害点必须逐级落实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人,按规定要求做好监测预报工作。落实防灾、避灾、救灾的组织机构和物质准备。
汛中,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市气象局开展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与处理工作。
汛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和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汛前排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措施完成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同时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二)规范应急响应的处置程序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的保障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现场严密保护,防止人员伤亡扩大。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在核实地质灾害初步情况后,根据地质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分级标准,按分级管理、分级处置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一般和较大地质灾害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支持。
重大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由市政府应急委或市抢险救援指挥部作出应急响应,并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方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务院报告请求援助。
(三)实施重点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在继续抓好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同时,根据规划与我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今年计划对纳入治理规划的彭水县草街子滑坡、铜梁县龙凤公园滑坡、大足县玉峰村危岩、奉节县瓦子坪滑坡、丰都县龙河滑坡、北碚区醪糟坪滑坡泥石流、合川市钓鱼城危岩等7个项目进行综合治理。各有关区县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筹集资金完成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落实匹配资金,做好治理工程,确保安全。
(四)完善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
为全面掌握各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征,今年计划完成主城6区城市地质环境调查,指导城市建设,减少城市建设过程中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可能,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开展全市农村地区地质灾害调查,提高农村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指导农村地区小村镇规划建设,预防广大农村老百姓新建房屋遭受地质灾害的威胁。
(五)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监测与维护
市国土房管局要尽快研究制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维护与监测管理办法,确保治理工程有效运行。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项资金,保障后期维护与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后期监测与维护工作由业主或防治项目的受益单位负责,由各区县 (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落实地质灾害专项防治资金,认真履行职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我市防灾减灾的重点进行部署落实。
(二)落实责任,协调配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实行归口管理,国土、民政、建设、交通、市政、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