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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6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一号)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营业性娱乐;

  (二)营业性演出;

  (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五)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

  (六)美术品经营;

  (七)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

  (八)文化经纪;

  (九)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

  (十)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电影影片的发行、放映,国家允许的文物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文化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文化市场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合理布局,引导文化经营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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