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九台路等六条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建筑物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九台路等六条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建筑物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6〕14号)


  为了缓解我市道路交通拥挤的矛盾,加快改造“大铁北”、建设北部新城,市政府决定实施九台路等六条道路建设、改造工程,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拆迁建筑物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建设、改造工程的范围:

  九台路:长新路至北三环路,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8米范围内;

  庆丰路:凯旋路至北十条规划路,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8米范围内;

  铁乙一路:凯旋路至亚泰大街,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8米范围内;

  丙十九路:凯旋路至亚泰大街,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8米范围内;

  一匡街:亚泰大街至伊通河,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36米范围内;

  北人民大街:长新路至北三环路,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60米范围内。

  三、拆迁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拆迁公告为准。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为准。

  四、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限期内搬迁完毕。

  五、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或者需要预埋和拟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市建委,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