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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四) 从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与义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权利与责任;

  (五)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

  (六)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省局法规监督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应配合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稿和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 立法建议与规范性文件计划

  第六条 省局根据省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拟定立法建议和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拟定立法建议和制定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要遵循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职能处室认为其管理的事项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建议项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起草部门和人员;

  (六)预计送审时间。

  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送省局法规监督处。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省局提出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的,由省局法规监督处组织有关职能处室进行研究吸纳。

  第八条 省局法规监督处负责立项审查。省局各职能处室、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性不充分,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和职能转变要求的,不给予立项。

  第九条 省局法规监督处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参照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对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本局年度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审定。立法计划由法规监督处拟文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职能处室起草拟稿。对于条件尚未成熟而又需要地方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可列入调研工作计划。对立法暂且有困难的项目,可在调研成熟的条件下先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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