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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八、定期检查与考核人员一般由三人组成,三人中应有相关专业(行业)的技术专家并与被检查或考核机构无利害关系。
  九、定期检查与考核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禁向被检查或考核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参与被检查或考核机构安排的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十、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暂停资质、资格,限期改正;
  (四)撤销资质、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一、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安全评价机构业绩和安全评价人员业绩的;
  (二)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一个月内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安全评价机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一个月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
  (五)一年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安全评价业绩的;
  (六)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的;
  (七)没有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的;
  (八)其他需要给予警告处罚的事项。
  十二、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改正,整改时间不超过60日。
  (一)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降低服务成本,收费明显低于山东省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指导价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撤销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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