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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必须按照省安监局依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编制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以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一)市和县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二)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师;
  (三)中央驻鲁企业、省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中央驻鲁企业和部分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五)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助理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以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一)市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中石化、中石油所属油库、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助理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助理颁发安全助理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师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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