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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批准的资质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资质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专(兼)职教师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资质作废。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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