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成立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评选委员会在听取正式候选人情况介绍并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获赞同票超过评选委员二分之一的正式候选人,按应选名额,根据得票多少顺序依次入选。
第十四条 评选结果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五条 省委、省政府对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奖励50万元人民币,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近五年内获浙江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授予荣誉证书,不另发奖金。
第十六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取消其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荣誉称号,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不得参加此后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50个。
第三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的评选对象为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