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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或省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科技难题,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应用成效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为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业绩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

  (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使所在企业连续多年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综合竞争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的生产第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领域中,积极进行创造性劳动,技艺精湛,取得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七条 在浙江工作的外省户籍人员以及港、澳、台胞和外国籍人员也可参加评选。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人选推荐工作由各市、省直各单位、中央在浙各单位负责。各市负责本地区的推荐。省直各单位和中央在浙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推荐。省直单位根据要求也可在全省范围内推荐本系统、行业的人选。

  第九条 推荐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应填写《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交候选人业绩情况介绍及所取得的业绩、奖励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市、省直各单位、中央在浙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选,确定初选候选人名单,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初选候选人名单连同《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推荐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初选候选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二条 成立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各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有效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应选名额1:2的比例,以有效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天。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种署名书面异议,并组织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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