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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
《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委办[2006]4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2号)精神,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才爱才先进单位评选办法(试行)》,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实绩和社会公认,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

  第五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人选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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