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
第七条 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或地方发展规划,属于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企业;
(二)抵押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符合融资机构要求,无不良经营行为;
(三)抵押人具有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船型的业绩;
(四)抵押船舶属于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船型;
(五)抵押船舶的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融资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出具有效的评估报告。
第八条 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代码证;
(四)贷款卡;
(五)企业章程;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会决议;
(七)近3年财务报表和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如果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年度财务报表、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报告;
(八)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表;
(九)融资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主要程序:
(一)抵押人向融资机构提出申请;
(二)融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三)融资机构予以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拟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融资机构进行内部审查和审批;
(五)抵押人和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融资。
第三章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十条 抵押人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机构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二)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三)整体建造的船舶已经处于安放龙骨阶段。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经完成全部或部分分段的建造,且评估价值达到船舶合同价的8%以上;
(四)未设定其他船舶抵押权和担保债权;
(五)无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