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船舶工业产业政策,促进江苏船舶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建立多种形式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船舶工业优先扶持的重点企业、重点船型所涉及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本办法所指抵押权人包括进出口银行、商业银行、大型外贸公司及担保公司。
第四条 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协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定期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省内船舶建造企业船舶建造计划;研究制订支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政策措施;定期向有关部门发布全省船舶工业发展情况及重点船型,引导实施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向;配合有关部门,引导、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实现的船舶交易市场。
第五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六条 进出口银行应当执行国家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依照本办法规定为造船企业融资;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管理、技术和资金优势,为进出口银行代理运营资金,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直接为船舶企业提供融资。保险机构应当加大对建造中船舶投保船舶建造险的支持力度,对于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