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充分依靠行业和企业发展职业教育
(二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和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发挥其资源、技术、信息优势,积极举办职业教育,承担该行业和企业专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任务。要继续办好现有职业院校,不能将所办职业院校剥离、解散或并入普通高校和改办普通中学。
(二十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所属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四)支持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可以独立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所交纳的教育费附加,要按有关规定返还企业用于职业教育。企业要建立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为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承担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七、严格实行劳动预备制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预备制和就业准入制度,招录员工时必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
(二十六)加强就业准入制度执法监督。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充实和加强劳动人事监察队伍,加强对就业准入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每年将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检查情况向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报告。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保障条件
(二十七)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重点和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十一五”期间,省人民政府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2006年投入专项资金4000万元,从2007年起逐年递增,到2010年达到1亿元。“十一五”期间共投入资金33亿元,今后还将逐年增加。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促进本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