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二)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本通知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为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原则上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按一定的比例逐年递增,直至放开。
  (五)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具体的计发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步伐
  “十一五”期间,要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实行两级预算、三级经办、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运作模式。要严格养老保险基金两级预算管理,按年度统一进行考核,未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任务而形成的预算缺口,由同级财政予以补缺,超额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可用于调剂平衡下一年度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加大省级资金调控能力。
  八、鼓励和推动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有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费用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从成本列支。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指导企业制订企业年金方案,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