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
(一)全面落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瞒报缴费基数,拒缴、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便民、快捷、合理、安全为目标,针对不同对象,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征缴方式,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率。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机构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有效实施。要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的监督管理。
五、逐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时,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
(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不能相互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并按照国家制定的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营运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六、平稳推进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一)企业和职工要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比例为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