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各地政府的首要任务,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允许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各地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不得把免除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聘用人员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督促各类企业及职工依法参保,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落实国家及省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二)当前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采取分年过渡的办法,具体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14号)规定办理,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要及时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防止因中断缴费而影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要积极探索和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三)对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缴费能力的城镇集体企业,要从实际出发,使其尽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生产经营不正常、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创造条件逐步纳入比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试点范围。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和退休人员比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各地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成绩突出的劳动保障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