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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黔府发〔2006〕2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加大社会保障工作力度,在巩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改革、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口老龄化、就业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窄、个人账户没有做实、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基金调剂能力有限等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各地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我省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进一步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覆盖广泛、管理高效、基金平衡,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二)要继续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划清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办法;尽快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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