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区内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实验室)等社会资源,通过资格认证认可后作为兽医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四)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由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整合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水产站,按一乡(镇)一站设立乡(镇)渔牧兽医站。乡(镇)渔牧兽医站实行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动物强制免疫以及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方案;负责动物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协助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饲料监督和管理;负责畜牧、饲料、草原(草地)、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等。
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水产站承担的对动物普通病、非法定动物疫病的诊治、咨询服务、兽药和饲料销售、人工授精、配种、阉割、驱虫、流通中介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与公益性职能分离,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渔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开展经营性服务。
四、合理核定编制
必须调整和充实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基层动物防疫等机构的人员,保证各级动物防疫工作和兽医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在本级行政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根据精简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本级事业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内设机构(含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调整、增设及人员编制的核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财政厅提出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市、县(市、区)两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的调整与配备要与其承担的工作职责相适应。具体由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养殖业生产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公共卫生管理需要等情况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人员编制根据乡(镇)动物饲养量、防疫任务、人口总数、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等情况配备。养殖业比较发达的乡(镇)和边境一线的乡(镇),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数量,具体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