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造就一支与现代养殖业相适应的兽医人才队伍,全面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控制和消灭重大动物疫病,使我区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为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将现有的各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局(中心)统一更名为渔牧兽医局,作为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和兽医工作的工作部门。市、县(市)以及以农业为主的市辖区的水产畜牧机构现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改为行政管理机构。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兽医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本地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应急预案以及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划、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以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科技工作;依法监督、指导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二)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归并现有的各级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等各类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自治区、市、县(市)以及以农业为主的市辖区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以工商业为主或所辖乡(镇)较少的市辖区可不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其相关职能由所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使。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屠宰、储存各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管;负责动物疫情的处置、扑灭、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负责民间执业兽医队伍及动物诊疗活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动物防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动物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等。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按照“整合资源,综合设置”的原则,整合畜牧兽医系统内现有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和资源,自治区、市、县(市)以及以农业为主的市辖区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以工商业为主或所辖乡(镇)较少的市辖区可不设立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其相关职能由所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负责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诊断定性和技术仲裁;负责动物疫情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以及动物疫情收集、汇总、上报;负责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科普宣传;负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检测与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