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及其各分项限额,是各限额单位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挪用和挤占。省林业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20%的商品材采伐限额,主要用于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
“十一五”期间,各限额单位抚育间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人工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同采伐类型的天然林采伐限额指标;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同采伐类型的一般用材林采伐限额指标。其它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禁止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的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对工程区内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必须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指标。在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基础上,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指标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指标有节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连年结转;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指标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的非商品材限额,只能作为农民生产和生活用材,严禁变相进行商品交换。要严格控制农民烧材和自用材的消耗,提倡节约木材和使用代木产品。要规范非商品材采伐限额的申报、审核和发证制度,提高非商品材采伐的办证率,并做好非商品材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政策、资金上大力扶持农村能源建设,加大营造薪炭林的力度,加速农村沼气建设和改燃改灶节材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农村居民的燃料问题。
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是落实森林采伐限额、调节年度间森林采伐量的重要手段。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森林资源保护、经营、管理的实际要求,本着优先满足抚育间伐和低产(效)林改造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以限额单位为基础,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由省林业厅汇总平衡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四、深化改革,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活力